假设委托方为A,受托方为B。A的核算: 1、发出材料: 借:委托加工物资, 贷:原材料等, 2、支付加工费、增值税等, (1)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则: 借: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应交税金-应交消费税 贷:银行存款, (2)如果A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则: 借:委托加工物资(含消费税) 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贷:银行存款, 3、加工完成后回收借:原材料贷:委托加工物资 (用于连续生产和直接销售的金额有所不同)B的核算受托加工核算,只作备查登记,一般只进行数量核算。 收到来料时,不编制会计分录,只对“受托加工来料”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。 发生的受托产品加工费、人工费等: 借:其他业务支出, 贷: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相关税费等收到加工费时: 借:银行存款, 贷:其他业务收入。 |